水利工程管理條例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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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篇1
廣西壯族自治區水利工程管理條例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水利工程的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與正常運行,發揮水利工程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水利工程建設、運行、管理和保護,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水利工程是指農田灌溉工程,防洪(潮)、排澇工程,供水工程,小型水電站工程和水利綜合利用工程等。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利工程建設、運行、管理和維護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公共財政對水利工程的投入,建立以公共財政為主的投入穩定增長機制,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鼓勵和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水利建設,引導和組織農民籌資投勞興建、管理、維護小型農村水利工程,調動農民興修水利的積極性。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監督、管理和指導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規劃)、交通運輸、農業、林業、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水利工程管理的相關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鄉鎮水利服務管理機構。
第六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水利工程的技術服務,公開服務電話,完善服務措施,提高服務水平。
第二章 工程建設
第七條 新建、續建、改建、擴建、加固水利工程應當符合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生態保護規劃以及其他相關規劃的要求,遵守基本建設程序和工程建設的有關規定。
第八條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應當依法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度、招標投標制度、工程監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度以及其他依法應當實行的制度。
第九條 水利工程管理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建設;未按照批復建設的,不得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第十條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水利工程驗收的規定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一條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法人將水利工程移交給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時,應當同時移交該工程權屬證書和全部檔案資料。
第十二條 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的征地、拆遷、安置補償等費用應當納入工程建設概算。
第十三條 水利工程建筑市場實行信用檔案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施工、監理、設備供應、招標等單位的信用檔案,并進行動態管理。
信用檔案有不良記錄的,在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期間內不得參與本自治區行政區域的水利工程項目招標投標和建設。
第三章 工程運行和管理
第十四條 水利工程實行統一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受益范圍在同一鄉鎮的水利工程,除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以外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
受益范圍跨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水利工程,由其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該部門委托的單位負責管理。
第十五條 灌區水利工程的干渠、支渠由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負責管理;斗渠、農渠、毛渠由受益范圍內的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或者農民用水合作組織(用水戶協會)負責管理維護,并申請和協調農業灌溉用水、向用水戶收取水費以及按照合同向灌區管理單位支付水費。
第十六條 自治區按照促進節約用水、降低農民水費支出、保障灌排工程良性運行的原則,推行農業水價綜合改革,農業灌排工程運行管理費用由財政適當補助。
公益性水利工程和準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公益部分,不得從事經營性活動。經營性水利工程,供水價格要按照補償成本、合理收益、節約用水、公平負擔的原則核定,對農業用水和非農業用水應當區別對待,分類定價。
第十七條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十八條 公益性水利工程和準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公益性部分,其管理、養護、維修以及更新改造經費由負責管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財政預算。
經營性水利工程的管理、養護、維修以及更新改造經費主要由該工程的所有者、經營者承擔。
第十九條 水利工程實行安全運行責任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水利工程的管理權限對水利工程安全運行負領導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水利工程的管理權限對水利工程安全運行負行政管理責任。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和水利工程所有者、經營者對管理和經營的水利工程安全運行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條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對水利工程進行安全監測管理。
第二十一條 因防汛、抗旱、水利工程險情、維持生產生活等需要應急調度水資源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或者水利工程所有者、經營者應當服從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統一調度。
第二十二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水利工程所有者、水利工程經營者應當定期對水利工程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排除安全隱患,并制定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應急預案。
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應急預案由項目法人制定,并對在建工程安全度汛負責。
水利工程出現險情征兆時,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水利工程所有者、水利工程經營者應當按照應急預案采取措施,排除險情,并按照規定報告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機關。
第二十三條 與水庫水面相連的山坡林木按照水源林管護,并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尚未種植水源林的,由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與山坡權屬人共同協商,作出規劃,限期造林。
第二十四條 利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的水土資源發展多種經營的,應當確保水利工程安全,保持水利工程原有功能、生態環境和水質符合國家標準。確需改變水利工程原有功能的,應當經有管理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利用水利工程有償供水的,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自治區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水費。
第四章 工程保護
第二十六條 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規定劃定:
(一)堤防工程管理范圍為堤基地和護堤地,一、二級堤防護堤地為堤防迎、背水坡腳以外二十米至五十米,三、四級堤防護堤地為堤防迎、背水坡腳以外十五米至三十米,四級以下堤防護堤地為堤防迎、背水坡腳以外八米至十五米;堤防工程管理范圍以外三十米至五十米為保護范圍。
(二)水庫庫區校核洪水位以下(包括庫內島嶼),壩首兩端、下游壩腳及溢洪道兩側各五十米至一百五十米為管理范圍;管理范圍以外一百五十米至三百米為保護范圍。
(三)閘壩兩端各五十米至一百五十米為管理范圍;閘壩上、下游各一百米至二百米為保護范圍。
(四)泵站管理范圍為廠區構筑物和前池、進出水道等建筑物周邊十米至三十米;建筑物周邊五十米為保護范圍。
(五)渠道左右外邊坡腳線之間為管理范圍;渠道經過山地的,渠堤外坡腳以外各十米至三十米為保護范圍;渠道經過耕作區的,渠堤外坡腳以外各三米至五米為保護范圍。
第二十七條 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的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權發證,設立界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八條 禁止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破壞、侵占、毀損堤壩、水電站、提水站、灌溉渠系及附屬設施、觀測設施、變電站、防汛道路;
(二)爆破、打井、采石、挖礦、取土;
(三)不按照規定操作閘門和攔洪、泄洪、開機、停機;
(四)擅自搭建構筑物、墾植、砍伐林木、筑壩攔汊、圍庫造地、挖渠破閘、挖堤扒口;
(五)傾倒、堆放、掩埋垃圾、渣土和廢棄物,排放污水、污染物;
(六)擅自蓄水、引水、放水、截流;
(七)清洗有毒、有污染的車輛和物品。
第二十九條 水利工程保護范圍內的林木需要更新性采伐的,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伐。
第三十條 因建設需要占用、拆除水利工程或者影響水利工程正常運行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在規定期限內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補償。
第三十一條 無機動車通行功能的堤頂、壩頂、水閘工作橋及渠岸,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置禁行標志,除執行防汛搶險、水利工程管理和維護任務的車輛外,其他機動車輛禁止通行。
利用堤頂、壩頂、水閘、渠岸、護堤地兼做公路的,應當符合防洪和相關技術要求,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建立管理制度或者未按照管理制度做好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工作;
(二)發現破壞水利工程的違法行為不及時制止;
(三)發現水利工程安全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或者報告;
(四)未按照規定操作水利工程設施;
(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管理職責的行為。
有前款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移動和破壞水利工程界樁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處以罰款:
(一)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破壞、侵占、毀損堤壩、水電站、提水站、灌溉渠系及附屬設施、觀測設施、變電站、防汛道路或者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爆破、打井、采石、挖礦、取土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不按照規定操作閘門和攔洪、泄洪、開機、停機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擅自搭建構筑物、墾植、筑壩攔汊、圍庫造地、挖渠破閘、挖堤扒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傾倒、堆放、掩埋垃圾、渣土和廢棄物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前款違法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機動車輛在無機動車通行功能的堤頂、壩頂、水閘工作橋及渠岸上通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水利工程的特點①有很強的系統性和綜合性。單項水利工程是同一流域,同一地區內各項水利工程的有機組成部分,這些 工程既相輔相成,又相互制約;單項水利工程自身往往是綜合性的,各服務目標之間既緊密聯系,又相互矛盾。水利工程和 國民經濟的其他部門也是緊密相關的。 規劃設計水利工程必須從全局出發,系統地、綜合地進行分析研究,才能得到最為經濟合理的優化方案。
②對環境有很大影響。水利工程不僅通過其建設任務對所在地區的經濟和 社會發生影響,而且對江河、湖泊以及附近地區的自然面貌、生態環境、 自然景觀,甚至對區域氣候,都將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這種影響有利有弊, 規劃設計時必須對這種影響進行充分估計,努力發揮水利工程的積極作用,消除其消極影響。
③工作條件復雜。水利工程中各種水工建筑物都是在難以確切把握的氣象、水文、地質等自然條件下進行施工和運行的,它們又多承受水的推力、 浮力、滲透力、沖刷力等的作用,工作條件較其他建筑物更為復雜。
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篇2
關于貫徹實施 《***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的情況工作匯報
***區水利局
(2012年4月)
各位領導:
我受區政府的委托,現就我區貫徹實施《***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的有關情況向大會匯報,請予審議:
一、全區水利工程的基本概況及完成的工作
(一)全區水利工程基本情況
我區位于淮河下游,蘇北灌溉總渠、大運河、淮河入海水道、廢黃河等5條流域性河道流經我區境內,堤防長度246公里。 (二)近年來完成的工作
近年來,水利局抓住國家擴大內需等機遇,積極開展水利工程建設工作,著力于河道疏浚、溝塘整治、大型灌區改造,取得了顯著的業績。 完成了**************等建設任務。
同時我們充分抓住國家擴大內需機遇,積極爭取項目立項。經過不懈努力,已獲國家和省、市批準的工程投資項目有***********可以投入使用。
自2008年開始實施農村安全飲水項目,兩年時間完成了23個鄉鎮飲水安全工程建設任務,工程實施后,在水質、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證率四項指標上均達到基本安全的標準,改善了67.45萬人的飲水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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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工程的建設與投入使用,將有效提高我區農業生產條件和抗御自然災害能力,為農業豐產、農民增收進一步提供水利支撐。
二、《條例》貫徹實施情況
《條例》下發后,水利局認真抓好貫徹落實工作,力求擴大《條例》的宣傳度,力爭加大《條例》執行力度,具體工作開展情況如下:
(一)以水法規宣傳為抓手,造濃全社會保護水利工程的氛圍
為切實加強水利工程的管理,我們始終堅持把學習、宣傳《條例》作為水利工作的一項重要基礎工作,緊緊圍繞《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條例》等水法規,制定了切實可行的宣傳計劃,做到階段性宣傳與經常性宣傳相結合、集中宣傳與案例宣傳相結合,把《條例》宣傳貫徹工作抓緊抓實抓出成效。
一是階段性宣傳突出重點,以每年3月22日“世界水日”和3月22日至28日“中國水周”為契機,采取設置街頭咨詢臺、散發宣傳資料、懸掛橫幅、制作宣傳牌、出動宣傳車以及電視講話、字幕宣傳等形式集中宣傳,著力營造貫徹執行《條例》的氛圍,推進《條例》宣傳的廣度,有效增強全社會的守法意識;
二是經常性宣傳常抓不懈,把《條例》宣傳貫穿于水利工作的始終,通過各類工作會議等有利時機有針對性地宣傳《條例》,同時結合日常巡查管理和集中整治等工作面對面向當事人做好宣傳,突出宣傳已成功查處的*****等實際案例,進一步增強《條例》宣傳的深度,擴大《條例》宣傳的效果。
通過廣泛宣傳,全社會的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意識明顯增強,為《條例》的貫徹實施,充分發揮水利工程綜合效益,促進工農業生產和國民經濟的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以工程管理與保護為核心,確保工程發揮應有效益
我區流域性堤防較長,內部河渠、建筑物等水利工程眾多,水利工程管理工作面廣量大,圍繞《條例》規定,我們明確任務,突出重點,狠抓落實,從而使全區水利工程管理各項工作都取得了明顯成效。
1、管理組織到位,水利工程巡查工作扎實開展
巡查工作是水利工程管理重要的基礎工作之一,為切實開展好此項工作,及時掌握工程動態信息,我們進一步強化了各級管理組織體系,制定了切實可行的巡查計劃,層層落實、責任到人,同時積級推進行政執法責任制,全面建立了工程管理責任保證金制度,為及時發現和制止水利違章現象提供了制度保障。
2、管理考核到位,達標創建工作彰顯亮點
管理考核工作作為推進工程管理規范化的重要手段,目的是以考促管,全面提升我區水利工程管理水平,確保水利工程安全、有效運行。
2009年3月份,區******大力開展創建工作,順利通過了省水利廳組織的驗收,榮獲省水利工程二級管理單位稱號,這在淮安市僅二家。通過創建活動,既實現了單位工程管理水平的上臺階,又獲得了榮譽,提升了行業形象。為把此項工作推向深入,我們參照省、市級創建標準制定出臺了《***區水利工程管理區級達標千分制考核細則(試行)》,積極全面開展內部水管單位區
級達標創建活動,為繼續爭創省、市級管理單位夯實基礎。
3、涉河建設管理到位,嚴格項目審查審批程序
根據區政府出臺的《關于對鄉鎮河渠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規定》,嚴控涉河建設,在確保河道防洪排澇安全的基礎上,對受理的占用申請(流域性河道由省廳審批),在材料要件齊全的情況下,經組織相關人員現場察勘后,嚴格依法審批,做到公開、透明。
4、案件查處到位,持續加大水事違法行為查處力度
為確保防汛安全,2009年5月份區防指會同區水利局水政大隊依法查處了******案件,并責成流均鎮政府組織人力、機械對****進行***,期間又多次到現場督辦,至6月底該處圩堤已全面恢復到位,該案件的查
處工作得到了省防指、省水利廳的肯定。 5、依法管理到位,不斷加強水利法制化建設
《條例》自2004年修正實施以來,區政府多次就加強水利工程管理召開專題會議進行研究,先后出臺了《***區水利工程管理實施細則》、《關于進一步規范鄉鎮河渠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通知》、《關于水利工程管理單位體制改革工作實施意見》等一系列重要文件,規范了我區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理順了管理單位體制。
6、保護范圍勘界到位,順利完成****勘界設樁工作
勘界設樁是水利工程管理的重要基礎工作,同時也是今后管理、保護與開發利用等工作的重要依據,根據省水利廳下達的任務,區水利局牽頭專題召開了有涉湖鄉鎮領導和水利站長參加的*****圓滿的完成了此項工作。
(三)以服務招商企業為已任,全力為全區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
為企業做好幫辦服務工作,是為區域經濟發展服務的具體體現之一。在為我區重點招商企業:*****項目審批服務過程中,我們提前介入,積極協助申請單位做好各項申報材料準備,并安排專人陪同建設單位到市局、省廳溝通、協調項目方案,避免建設單位走彎路,確保項目審批過程順利開展。項目獲省廳批準后,我們繼續跟蹤服務,全力幫辦專項施工方案上報審查及開工許可手續等事宜。
在做好省級河道行政許可幫辦服務的同時,我們極力配合城區開發項目涉及區管河道的審批工作,立足防汛安全,結合項目要求,創新工作思路,做好服務工作。對****調整方案,保證了項目的順利實施。
通過我們的努力,《條例》貫徹實施各項工作彰顯出特色和亮點,兩年來全市多項水利工作現場會及水利工程管理工作會議在我區召開;*********水利工程管理工作邁上了新的臺階。
三、《條例》實施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水管單位人員經費未落實到位。例如就2009年公益人員基本支出經費而言,至目前實際財政撥款****萬元,而核定應落實經費為*****萬元,連同水費收入抵項等經費**萬元,也僅落實了****。
2、水利工程維修及除險加固經費不足。我區水利工程大多建于上世紀六七十年代,工程建設標準低,由于維護不及時,舊病未治又添新險,不少處于帶病運行狀態,每年只能靠省市補助有限的養護經費對流域性穿堤建筑物進行最基本的保養。
3、執法隊伍建設不能適應形勢需要。我區水利工程面廣量大,執法人員編制過少的矛盾尤為突出,加之行政執法成本高,執法難度大,執法經費得不到保障,執法裝備差,影響執法效果。
4、涉河違章建設現象時有發生。少數鄉(鎮)、村受經濟利益驅使,未經水利部門審查同意,擅自將灌排河道工程用地出售給個人或開發商建房,影響灌溉和排澇,給水利工程管理和執法帶來很大難度。
5、多頭管水,農田水利工程建設無序。目前,我區農村農田水利工程配套建設有水利、開發、國土、發改委等多部門參與,缺少統一規劃,項目規劃前期不經水利部門審查,工程不能滿足灌溉用水需要。例如****
四、改進的措施及建議
一是建議進一步明確“兩費“渠道,將水管單位人員經費及水利工程維修養護經費列入地方財政年度預算,從根本上保證水管單位隊伍的穩定及工程維修養護的到位。
二是切實加強水政執法和管理隊伍依法行政、依法管水的力度,不斷提高管理人員的管理能力、執法水平,保障執法經費的落實,充分發揮行政許可與審批在水行政管理中的主體作用,為全區經濟社會的發展營造更好的水法治環境。
三是針對部分鄉鎮涉河違建現象,建議將防違治違工作列入區綜合目標考評,狠抓典型案件,對未經水利部門批準擅自將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土地批(售)給單位或個人開發建房的事件嚴肅查處。
四是建議整合農田水利配套工程建設,制定定期會辦制度,統一規劃、統一管理,加強溝通,確保工程合理、有序實施。
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篇3
1、為什么要制定條例,條例的頒布實施,對于促進農田水利健康發展、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將會產生什么樣的影響?
農田水利具有很強的公益性、基礎性和戰略性。我國人多地少水缺、水旱災害頻繁、水土資源不匹配的基本國情,決定了農田水利建設在糧食生產和農業發展中具有極其重要的地位。我國在占耕地面積一半的灌溉農田上,生產了占全國總量約75%的糧食和90%以上的經濟作物,農田水利對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促進現代農業發展、保障國家糧食安全作出了重要貢獻。近年來,我國農村生產方式發生深刻變革,農村大量勞動力進城務工,土地流轉加速推進,農村稅費改革取消“兩工”后勞動動員機制弱化,農田水利建設組織難、投勞難、管理難等問題十分突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農田水利投入不斷加大,建設任務十分繁重,但目前主要依靠行政手段推動工作,管理基礎較為薄弱,建設投入、規劃統籌、運行維護、用水管理等制度不夠健全,立法缺位的問題在一定程度制約了農田水利建設和管理長效機制的形成。因此,全面總結多年來農田水利工作實踐經驗和地方立法經驗,研究制定《農田水利條例》,把中央關于大興農田水利的方針政策和實踐中行之有效的做法用法規的形式固定下來,建立健全農田水利基本制度和長效機制,為農田水利發展提供法治保障,是十分必要和緊迫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對農業節水、灌溉排澇、農業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設施保護等作了原則規定,但難以滿足引導規范保障農田水利發展的需要。條例是新中國關于農田水利的第一部行政法規,是一項開創性和填補空白的立法,是水法規體系中具有支架作用的重要法規。條例明確了農田水利工作的基本原則和政府責任,建立了農田水利規劃制度,強化了農田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完善了農田水利工程運行維護機制,規范了農田灌溉與排水管理,規定了保障扶持措施和法律責任。條例充分體現新發展理念和新時期水利工作方針,立足于促發展和保民生,其頒布實施,在農田水利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對于切實推動農田水利事業全面步入法治軌道、從根本上扭轉農田水利建設明顯滯后的局面必將發揮重要的保障作用。
2、 科學規劃是農田水利發展的重要基礎,條例對科學規劃作了哪些規定?
當前,涉及農田水利建設的部門較多,這對充分發揮各方面作用、支持農田水利發展是有利的,但要注意避免各有關部門按條塊體制多頭管理、工程建設投入分散、重復建設、資金使用效率低等問題。為此,條例把“科學規劃”作為發展農田水利的一項基本原則,明確農田水利規劃的法律地位,增強規劃的約束力,并著重建立了規劃統籌機制,作了以下具體規定:一是明確農田水利規劃由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征求同級有關部門意見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授權的部門批準;二是規定編制農田水利規劃應當統籌考慮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水土資源供需平衡、農業生產需求、灌溉排水發展需求、環境保護等因素,并廣泛征求基層組織和農民的意見;三是強調經批準的農田水利規劃是農田水利建設和管理的依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實施;四是規定編制土地整治、農業綜合開發等規劃涉及農田水利的,應當與農田水利規劃相銜接;五是要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農田水利規劃組織制定農田水利工程建設年度實施計劃,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安排的與農田水利有關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
3、為了解決農田水利領域的“重建輕管”問題,條例對農田水利工程運行維護與管理作了哪些規定?
我國農田水利基礎薄弱,許多地方建設任務重,投入需求大,工程管護經費不足。多年來,各方面反映農田水利“重建輕管”問題比較突出,一些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存在“有人用、無人管”現象。為解決這些問題,條例把“建管并重”作為發展農田水利的一項重要原則,并作了以下具體規定:一是明確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在農田水利管理中的責任,為強化農田水利管理提供了組織保障;二是區分不同情況規定了農田水利工程運行維護主體,建立健全運行維護制度,明確運行維護責任;三是建立運行維護經費合理負擔機制,要求工程所有權人落實農田水利工程運行維護經費,保障運行維護工作正常進行;四是強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農田水利工程所有權人對農田水利工程運行維護工作的監督;五是規定危害農田水利工程設施的禁止行為,明確因開發建設占用農業灌溉水源、農田水利工程設施應當經過同意并予以補償;六是建立健全基層水利服務體系,為農田水利管理提供技術指導與服務。
4、農業是用水大戶,為貫徹落實中央提出的“節水優先”方針,條例對農業節水作了哪些規定?
農田灌溉用水在各類用水中占有較大比重,農業節水發展相對滯后,無序用水、大水漫灌、計量設施不完善等情況在一些地區比較突出,用水管理是農田水利的重要環節。為加強用水管理,促進節約用水,條例在總則中將節約用水作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農田水利工程建設、經營和運行維護中的一項重要義務。同時,作了以下具體規定:一是規定農田灌溉用水實行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相結合的制度,各地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農作物灌溉用水定額;二是明確農田灌溉用水應當合理確定水價,實行有償使用、計量收費,通過市場機制和水價政策促進農業節水;三是在灌區范圍內實行計劃用水,灌區管理單位應當根據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年度取用水計劃,制定灌區內用水計劃和調度方案,與用水戶簽訂用水協議;四是規定加強對農田灌溉用水的水質監測,控制和合理利用農田排水,防止農業面源污染;五是鼓勵推廣應用節水灌溉技術和措施,要求根據水資源條件規劃建設商品糧、棉、油、菜等農業生產基地。
5、投入不足是制約農田水利發展的突出問題,為了做到“兩手發力”,條例對鼓勵民間投資作了哪些規定?
農田水利是公益性事業,要切實發揮政府主導和財政的主渠道作用,同時也要按照中央要求和農田水利發展實際,不斷拓寬投資渠道,特別是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農田水利建設與經營。為此,條例作了以下具體規定:一是規定國家鼓勵和引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農民和其他社會力量進行農田水利工程建設、經營和運行維護,依法保護農田水利工程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二是明確農田水利工程建設實行政府投入和社會力量投入相結合的方式,將社會力量投入作為農田水利投入的重要渠道。三是強調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公布農田水利工程建設相關信息,引導社會力量參與農田水利工程建設;支持社會力量通過提供灌溉服務、收取供水水費等方式,開展農田水利工程經營活動,保障其合理經營收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社會力量參與建設、經營農田水利工程提供指導和技術支持。四是從補助、信貸、用電、培訓等方面對社會力量參與農田水利建設與經營給予扶持。
6、條例將于20xx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為保證條例的各項規定落到實處,將采取哪些措施?
條例的頒布實施,將開啟農田水利工作新紀元。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抓好條例的貫徹落實工作,以此為契機,促進農田水利再上新臺階。重點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一是加強學習,深刻領會。通過多種形式的學習和培訓,充分認識條例制定和實施的重要意義,準確把握條例的基本原則和主要制度,切實提高依法推進農田水利事業的能力和水平。二是面向社會,加強宣傳。采取通俗易懂、靈活多樣的方式,面向社會開展廣泛深入的宣傳,要讓社會各界、相關行業都了解和遵守條例,為條例的有效實施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三是加大力度,確保落實。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把條例的貫徹實施作為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水利工作的一件大事,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計劃,按照條例的規定組織開展各項制度和措施的貫徹落實工作。同時,抓緊制定條例的配套法規和政策措施,有條件的地方加快推進農田水利專門立法。
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篇4
中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自1984年云南魯布革水電站引水系統利用世界銀行貸款實行國際招標,1985年浙江石塘水電站實施國內招標開始,至今將近10年,取得了可喜的成績。為了更好地推進水電建設體制的改革,我們對完善中國水利水電建設的市場機制提出以下意見,供大家討論。
一、建立和完善水利水電建設市場管理法規
(一)建立水利水電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法規國務院1984年決定進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的改革,招投標制是實施改革的重要措施。當時推行招投標制的目的是通過競爭選擇最佳施工企業,以達到縮短工期、確保質量、降低造價的目的。黨的十四大確定市場經濟是我們改革的方向,但我國至今仍末頒布一部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法律或法規?,F行招投標規章政出多門、有章難循。國家計劃委員會、原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1984年制定并以施(1984)2410號文印發《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暫行規定》,從此規定第一章總則和第六章附則來看仍是我國最高權威的一部規章,第六章第29條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可根據本規定制定本地區、本部門的實施細則。至此全國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先后制定頒布了招投標規定,中央有近30個部、委、局、總公司制定頒布招投標規定,14個計劃單列市和許多較大市,甚至有些地區都制定招投標管理規定,例如:安康地區就制定了自已的招投標規定。且這些規定的制定也未將國家計委、建設部計施(1984)241。號文印發《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暫行規定》作為編制的依據,只是作為參考。這些規定從立法角度上看,中央各部委制定的也只算作是部門規章,地方部門制定的也只能算作地方規章,不是國家法律、法規,且又相互交叉不一致,其效力可想而知,尤其在投資渠道多元化的今天,更是如此。中國水利水電建設工程招投標也是如此,1987年以前,水利水電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只執行一部原水利電力部(86)水電基字第1號文印發的《水利電力工程施工招標投標工作條例》,1987年七屆人大決定設立能源部、水利部后,雖兩部在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造價上仍采用一部定額和標準,但招投標卻按項目歸哪個部主管執行哪個部招投標規定,且兩部規定又不一致,例如:水利部在1984年4月29日以水建[1989]7號文印發《水利工程施工招標投標工作管理規定》規定:水利系統投資興建的水利水電工程及其配套和附屬工程投標的有效標價在標底價的上5%和下巧%之間。而能源部能源水電[1991]972號文頒發《大中型水電站工程建設施工與設備采購招投標工作管理規定》規定:合理標價在標底上5%和下8%之間。且這些規定也只能全部在由部投資項目中實施,而地方投資的項目根本不執行;若是部與地方合資項目,此招投標規定包括部頒定額也難以執行,因為地方要執行地方規定。各地都制定招投標管理規定,中央各部門也都制定本行業招投標規定,就造成一個項目招標至少要受到兩個招標規章限制,尤其在兩個規章不一致時,執行較難。這種條塊割據市場,不適應市場經濟機制,為不正當競爭創造了條件。從這個角度看,國家有必要在制定招投標法律的基礎上根據各工程建設行業的特殊性,由國務院頒布不同行業施行條例。例如,對水利水電建設工程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水電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條例》。且各地方不宜再制定本地方招投標規定,以確立法律、法規的嚴肅性、權威性,建立市場經濟法制體系。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立法有利于建立公平競爭的市場機制,有利于與國際慣例接軌,有利于施工企業的生存和發展。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立法,水利水電建設工程等行業建設工程的立法是完全有能的。其理由:一是我們有了近10年的國內國際招標投標的實踐經驗;二是近10年間我國經濟法律、法規日趨完善,《經濟合同法》(修訂版)、《反不正當競爭法》等近百個經濟法規已實施;三是我們有了近百個招投標規章的執行經驗;四是我國的市場經濟機制已經確定;五是施工企業內部機制正在轉換;六是中國將恢復關貿總協定的地位,《服務與貿易總協定》將是我國施工企業進人國際大循環遵守的準則。
(二)建立建設項目發包單位資格審核制度從我國推行招投標承包制以來,建設單位或發包方資格確定一直未得到確認。各項規章及招標文件對承包方資格、資信及履約能力都有比較詳細的要求,并建立了資格預審程序,而對發包方(建設單位)資格確立條件和資格審核卻沒有規定。1991年n月建設部、國家工商局以建法[1991]798號文印發的《建筑市場管理規定》第10條對發包建設項目的單位和個人提出應當具備3個條件:一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或公民;二是有與發包的建設項目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管理人員;三是實行招標的,應當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開標、評標、定標的能力(不具備二、三條件的,須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監理、咨詢單位等)。在實踐中我們認為僅有3條是不夠的。發包方應是具有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能力及權力、建設資金支付能力及權力的法人組織。一個發包建設項月的單位也只有具備這兩個基本能力及權力,才可能成為發包方,才能對建設項目、對承包方負責,尤其在投資渠道多元化的今天,若發包項目的資金不落實,發包方資金支付能力有限,將導致承包方重大損失。我們認為除了對發包方資格有明確要求外,還應對發包方的資格由政府主管部門(電力工業部、水利部)審查,審查合格后,發給資質證書,并持資質證書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政府有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辦理手續后,才成為合法的發包方,才有權對外開展招標和對建設項目的管理。今年8月甘肅省實行建設項目籌建機構資質審查制度,省建委、計委制定下發《甘肅省建設項目籌建機構資質審查暫行辦法》,對建設項目籌建機構的資質條件、資質管理、審查權限、審查程序、職責范圍等作了明確規定。在水利水電建設工程投標實踐中我們對諸多的發包方(建設單位)作了分析:不論發包方是建設公司、開發公司、管理局、電廠,還是工程建設指揮部,從對項目管理階段分:一種是不僅僅只管工程項目建設、還管項目建成后的運行;另一種是只管項目建設,項目竣工后即撤銷。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承包工程的實踐,我們認為水利水電建設工程的發包方應是上述的第一種,即不僅要管項目建設,且要管理項目建成后運行生產。其理由如下:(1)電站建成后國家規定有一定保修期,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設工程驗收規程(試行)))sD184一86;能源部、水利部《水電站基本建設工程驗收規程》SDJ275一88,規定水利水電工程保修期為一年。該年若確因施工安裝引起的質量問題,由施工企業負責保修,且這一條均寫進了建安承包合同,倘若是第二種形式的發包方,工程竣工即撤銷,此條款將如何履行呢?且有些施工質量問題或許在運行中才暴露。(2)根據能源部、財政部、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以能源經「199。630號文聯合印發的《關于電站機組試生產收人問題的規定》規定:電站新機組按技術規范結束試運行后,轉入試生產期。水電項目的試生產期暫定為1年,實行招標投標承包建設的水電項目,水電站機組試生產期凈收人的30%,由建設單位支付給承包方用于安排水電施工企業的基地建設和技術裝備費補助。若是第二種形式的發包方,承包方與發包方兌現此規定很困難。(3)根據能源部、財政部、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以能源經「1990]631號文聯合頒布的《關于電力建設項目提前投資收益問題的若干規定》規定:提前投產(竣工)的工期,按機組正式投產開始至包干合同規定的考核工期止的天數計算。提前投產期超過半年的,均按半年計算。提前投產收益從試生產期(1年)結束后開始計算。提前投產收益項目施工單位(招標承包工程參加主體工程施工單位)應分得不少于收益的75%。這個收益只有是既建又管的發包方,才有可能兌現。(4)有些工程竣工,但發承包雙方難免有些經濟糾紛須在法院審理,這樣發包方也不能是工程完工了就解散;例如,水電三局中標承包施工的資中五里店水電站,工程竣工一年多了,經濟結算糾紛案件還在上訴。34對發包建設項目的單位進行資格審查,有利于確立項目發包方主體資格的合格,有利于加強建設項目管理,嚴格按程序辦事,提高投資效益。
二、盡快制定頒布中國水電站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
(一)原合同編制樣本、標準格式已不能適用原水利電力部水利水電建設總局以(86)水建設字第36號文頒發《水電站土建工程國內招標及合同文件編制樣本))SDJSll一86和原水電部水利水電建設局和水利水電規劃設計院以(87)水建機字第4號文頒布《水電站機電安裝工程國內招標及合同文件標準格式》SDJsl3一87,現已基本不適用。因為:(1)條款不完備。例如合同條款中沒有索賠條款;沒有因甲方原因工期應順延條款等必備條款。(2)條款不具體,操作性能較差。例如關于價格調整的一款。國務院1983年《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第10條規定:合同價格的調整有3個條件,即:設計變更;國家規定的材料設備價格調整;人力不可抗拒的災害等。而水電土建施工及安裝合同條款只提到:只有當國家正式通知,調整職工標準工資和部分材料價格的情況下,才允許調整合同單價。而我們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參照國際慣例及承包施工經驗認為,大約有下述幾種情況可調整合同價格:①設計變更或標外工程洽商;②實行單價合同的,合同在執行中經過核實確認的實際工程量與工程量報價表(工程量清單)所列單項工程或單位工程的工程量增減變化大于15%的;③實行總價合同的,合同在執行中經過核實確認的實際工程量報價表(工程量清單)所列主要工程量增減變化大于5%的;④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價格調整,或在合同工期內國家政策性調整所發生的材料差價、工資、費率及其它費用的變化;⑤一周內非乙方原因造成停水、停電、停氣累計超過8h;⑧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工程,或施工場地及附近和在運往施工場地途中的任何材料或機械設備,遭到破壞或損害時可調整合同價格。(3)有些條款與現行國家有關規定不符合。例如:SDJS13一87第29條SDJSll一86第38條規定工程預付款均按合同總金額的百分比支付,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1989年7月制定并頒發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辦法》第10條規定按年度建安工作量的一定比例支付。這就勢必造成合同執行的困難,因為付款要通過建行。(4)有些語詞涵義解釋不規范,也將造成合同的執行困難。鑒于上述原因,再加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完善和業主責任制、建設監理制度等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形成,SDJSll一86、SDJS13一87合同文本已不適用。
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篇5
2006年,國務院《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0號,下稱《條例》),《條例》規定了水資源費的征收主體、征收標準、標準制定原則、計費原則、農業取水征收原則、繳納、申請緩繳、解繳、使用與監督管理等內容,統一規范了水資源費征收的具體辦法。2008年,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和水利部又聯合制定了《水資源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綜[2008]79號,下稱《辦法》),對水資源費征收、使用和管理做了具體規定,全國各省根據《條例》、《辦法》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出臺和調整了本省的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以及征收標準。這些規定的出臺,標志著我國用水管理體系的初步建立。進一步的,為了解決跨省界取水項目水資源費的征收問題,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和水利部于2009年聯合下發了《關于中央直屬和跨省水利工程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9]1779號,下稱《通知》),細化了中央直屬和跨省界水利水電工程所涉及的水資源費征收的有關問題。
二、跨省界水利水電工程水資源費征收現狀
1.兩省共同征收,成本虛增。根據現有相關規定,河流左右岸的兩省的水行政部門均有權對其水資源費進行征收,因此目前是兩省共同征收水資源費。水電站同時向兩省上繳水資源費,對水電站而言增加了運營成本,對水行政部門而言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征收與監管成本;另外,兩省共同征收在實際工作中也存在不少人為因素,有損于政策的嚴肅性與權威性。2.按電量對半原則征收,基本無異議。邊界兩省經過協商,按發電量各占50%的標準進行征收。這一標準的好處是簡潔明確,執行起來方便。一般邊界兩省并無異議。3.各省按各自標準征收,存在異議。盡管“電量對半,邊界兩省各自按照本省的征收標準征收”的原則易于執行,但邊界兩省的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往往不同,甚至相差數倍,導致了“同水不同價”的不公平情況發生。4.庫區跨省界的水利水電工程。三峽水電站是庫區跨省界的水利水電工程,橫跨湖北省與重慶市,壩址位于長江三峽西陵峽河段內的宜昌市夷陵區三斗坪,由中國長江三峽集團公司管理,審批取水量為3450億m3/a,取水用途主要為水力發電用水。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和中國人民銀行四部門共同印發的《關于三峽電站水資源費征收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相關規定,公司按照三峽電站實際發電量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水利部共同印發的《關于中央直屬和跨省水利工程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的征收標準繳納水資源費,由財政部駐湖北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負責按月征收和對2009年9月1日以來公司尚未繳納的水資源費予以補征。三峽電站水資源費收入的10%上繳中央國庫,其余90%按比例(湖北省16.67%、重慶市83.33%)在湖北省和重慶市之間進行分配,并分別上繳兩省市國庫。
三、跨省界水利水電工程水資源費征收模式研究
1.征收標準。由于《條例》規定了中央直屬和跨省水利工程的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由中央來制定,同時《通知》明確規定,由流域管理機構審批取水的中央直屬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工程的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水利部制定和調整??缡〗缢姽こ趟Y源費的征收標準即《通知》的第三條規定:(1)供農業生產用水暫免征收水資源費。(2)供非農業用水(不含供水力發電用水)暫按取水口所在地現行標準執行。(3)水力發電用水為每千瓦時0.3-0.8分錢,其中: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同類水力發電用水水資源費征收標準低于每千瓦時0.3分錢的,按0.3分錢執行;高于0.8分錢的,按0.8分錢執行;在0.3—0.8分錢之間的,維持不變。抽水蓄能發電用水暫免征收水資源費。2.征收方案。2.1取水口跨省界的水利水電工程。省際邊界河流水資源的使用權,應該屬于邊界兩省,邊界河流上的取水項目跨河流的左右岸,其取水口跨邊界兩省,按照現行規定兩省都有征收水資源費的權利。在目前的政策條件下,省際邊界河流水資源費征收中出現的邊界兩省同時征收的局面是必然的?!掇k法》規定水資源費的征收邊界兩省協商解決,協商不一致則上報流域管理機構。2.2庫區跨省界的水利水電工程。由于庫區跨省界水利水電工程的取水口并不跨界,其征收主體明確。按《條例》規定,跨省界水利水電工程水資源費由取水口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通知》規定的征收標準負責征收。其中,由流域管理機構審批取水的,水資源費由流域管理機構指派或委托一個部門代為征收。并且,不得再委托下級水行政部門征收。3.征收程序。水資源費的征收程序參照《辦法》的規定,具體為:(1)取水單位每月報送實際取水量(或者發電量)。(2)核定應征水資源費數額。征收部門委托核查單位將取用水單位該月實際取用水量(或發電量)進行水資源費應征數額的核定。(3)征收部門下達水資源費繳費通知單。4.水資源費分配。4.1取水口跨省界的水利水電工程(1)按相鄰省份的綜合淹沒實物面積比例對水資源費進行分配;由于淹沒面積在一定程度可以體現庫容量,也是目前比較通行的做法,故優先采取這一種方案。(2)按相鄰省份的年平均庫容比例對水資源費進行分配;此時要求相鄰省份內的庫容可以測定,而庫容是對相鄰省份擁有水量的最直接度量,因此邊界兩省無法就第一條方案達成一致時,考慮庫容比。(3)一般界河水權為平均分配,基于公平高效的原則,建議兩省的分配比例簡化為平均分配。4.2庫區跨省界的水利水電工程。(1)按相鄰省份的綜合淹沒實物面積比例對水資源費進行分配;由于淹沒面積在一定程度可以體現庫容量,也是目前比較通行的做法,故優先采取這一種方案。(2)按相鄰省份的年平均庫容比例對水資源費進行分配;此時要求位于相鄰省份內的庫容可以測定,而庫容是對相鄰省份擁有水量的最直接度量,因此邊界兩省就第一個方案無法達成一致時,可以考慮按庫容比分配。(3)如果位于相鄰省份內的庫容與淹沒面積均無法測定,則將水資源費按照境內水域長度比例在上下游兩省之間進行分配。
四、對策建議
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篇6
但是,當前農村飲用水安全保障工作仍存在諸多薄弱環節。目前仍有近3億農村人口飲用水不安全(其中2.03億為規劃內人口),農村飲用水安全體制機制仍不完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普遍存在著運營困難問題,飲用水安全保障長效機制仍有待于進一步建立。同時,農村供水領域也積累了一系列深層次問題,農村水資源配置不合理,供水水源缺乏有效保護,供水管網老化失修,供水水質得不到保障,廣大人民群眾身心健康仍存在著潛在威脅。上述矛盾和問題,與經濟社會發展對農村供水工作的要求極不適應,迫切需要制定《農村供水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由國務院以行政法規的形式在更高層次上對農村供水工作予以規范。
第一,制定《條例》是保障農村飲用水安全,促進農村供水事業發展的必然要求
黨中央、國務院領導歷來高度重視農村飲水安全和農村供水工作??倳浿飨啻螌︼嬘盟踩ぷ髯鞒鲋匾?,在中央人口、資源、環境座談會上明確指出:“要把切實保護好飲用水源,讓群眾喝上放心水作為首要任務??茖W規劃,落實措施,統籌考慮城鄉飲用水,統籌考慮水量水質,重點解決一些地方存在的高氟水、高砷水、苦咸水等飲用水水質不達標的問題以及局部地區飲用水嚴重不足的問題?!笨偫碓诘恼ぷ鲌蟾嬷兄赋觯骸拔覀兊膴^斗目標是,讓人民群眾喝上干凈的水、呼吸清新的空氣,有更好的工作和生活環境?!痹邳h中央、國務院領導的高度重視下,《全國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規劃》提出要提前五年,也即在“十一五”和“十二五”兩個五年內基本解決農村飲用水安全問題。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進一步明確提出“加快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五年內解決農村飲水安全問題?!边@對農村飲水安全工作和農村供水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黨中央、國務院的這些舉措,既是維護最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具體體現,也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要內容,更是保障民生問題的重要舉措。為此,有必要盡快制定《條例》,保障農村飲用水安全,促進農村供水事業發展。
第二,制定《條例》是長效解決農村飲用水安全保障問題、切實保障國家投入發揮作用的必然要求
近年來,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把解決農村飲用水安全問題作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保障民生的重要舉措,大幅度增加了對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的投入。各級水利部門以及社會各界群策群力,興建了大量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然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普遍存在著運營困難現象。這既有水價偏低、水費收取困難的原因,但更重要的原因還在于,廣大農村地形復雜,人口分散,經濟落后,飲水安全工程規模普遍偏小,工程運行成本高昂,公益性強,經營性差,用水戶承受力普遍偏低,無法單純依靠市場機制進行運營管理。同時,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產權不清、責任主體缺位現象比較普遍,制約了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體制機制問題的解決。為此,有必要盡快制定《條例》,根據農村飲用水安全保障的實際需要,明晰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產權,嚴格政府、工程運營管理者、用水戶等相關主體的權利義務,將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公益性支出部分納入政府基本公共服務保障體系,進而建立起比較完善的農村飲用水安全體制機制。
第三,制定《條例》是嚴格規范農村供水行業管理、切實加強農村供水社會管理的必然要求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水利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75號)規定水利部的職責之一是“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供水工作”,這為水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農村供水的行業管理提供了政策依據。農村供水行業管理內容廣泛,不僅包括農村飲水安全項目的建設和管理,而且包括所有農村地區供水的行業管理,如研究政策,編制規劃,制定技術規范和標準,開展監督檢查等。由于農村供水工程具有準公益性,承擔著廣大農村群眾飲用水安全的重大任務,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環境下,為了保障用水戶權益,促進供水事業健康發展,有必要對農村供水、尤其是規模較大的集中式供水進行必要的監管,包括準入監管、經營監管、供水價格監管以及水質、水壓、水量等供水服務質量監管等。為了保障農村飲用水安全,還有必要加強相關社會管理,如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對污染飲用水水源的行為進行嚴懲;加強供水設施維護,對破壞供水設施行為進行處罰,對供水設施周圍修建建筑物、構筑物行為進行規范等。同時,按照依法行政的內在要求,還有必要對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業管理和相關主管部門的社會管理進行規范,加強對權力運作的法律監督和社會監督。為此,有必要盡快制定《條例》,對農村供水的行業管理和社會管理進行規范,使農村供水管理進入法制化、規范化軌道。
第四,制定《條例》是有效解決農村供水法律缺位、大力促進農村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
目前我國在規范農村供水工作上缺少相應的法規保障,管理工作只能靠一些分散的涉水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作支撐。然而,既有的涉水法律法規中,《水法》內容全面,但過于原則,而《水土保持法》、《水污染防治法》、《防洪法》等法律,以及《河道管理條例》、《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都是針對專項事務進行專門立法,對農村供水中的許多事項均未涉及。國務院辦公廳、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和衛生部雖然制訂過政策和規章,對農村飲水解困和飲用水安全保障工作作過部署和安排,但國務院辦公廳制訂的政策比較原則,難以全面、持續地
指導農村供水工作,而部門規章和政策性文件則因其效力層次比較低,適用范圍比較窄,無法解決農村供水工作中面臨的各種難題。為此,有必要盡快制定《條例》,解決農村供水法律缺位,保障農村供水事業發展,進而促進農村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第五,制定《條例》是規范農村供水工程運營管理與設施維護、保障供水單位和用水戶合法權益的必然要求。
經過多年發展,除了近年來國家投入興建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之外,廣大農村地區還存在近400萬處供應農村居民飲用水、生活用水和其它經營用水的供水工程。由于缺乏法律依據,這些供水工程大多缺乏有效監管,供水設備簡陋,水處理措施不全,供水水質、水壓、水量缺乏規范,二次供水比較混亂,用水戶權益得不到切實保障,廣大人民群眾身心健康存在潛在威脅。同時,由于缺乏法律約束,供水水源難以保證,供水設施得不到有效保護,水費收取困難,供水單位的合法權益也得不到應有保障。因此,要確保農村供水工程運營管理與設施維護得到有效規范,有必要盡快制定《條例》,規范農村供水行為和用水行為,規范社會公眾行為,保障農村供水工程經營管理與設施維護走上規范化軌道,保障供水單位和用水戶合法權益。
第六,制定《條例》是合理開發利用農村水資源、有效保護農村飲用水水源的必然要求
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篇7
缺陷責任在《標準施工招標文件》合同條款第19.2款中約定為:“承包人應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擔缺陷責任。缺陷責任期內,發包人對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負責日常維護工作。發包人在使用過程中,發現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復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損壞的,承包人應負責修復,直至檢驗合格為止”。在第1.1.4.5目中將缺陷責任期定義為“履行第19.2款約定的缺陷責任的期限,具體期限由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包括根據第19.3款約定所作的延長。保修責任在合同條款第19.7款約定為:“合同當事人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在合同條款中約定工程質量保修范圍、期限和責任”??梢娫凇稑藴适┕ふ袠宋募分腥毕葚熑纹谟珊贤p方根據承包項目的需要約定,保修期由雙方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約定。
二、合同條款中缺陷責任期與保修期的異同
“缺陷責任期”這一用語是借鑒于國際工程慣用的FIDIC條款。在國內,《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及《水利水電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條件(2000年版)》中都是使用質量保修期這一術語。在《標準施工招標文件》中同時使用缺陷責任期和質量保修期兩個術語。雖然這兩個術語都有承包人對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應承擔質量缺陷修復責任的期限的意思,但兩者還是有區別的。
1.相同處
a.項目內容相同,在缺陷責任期與質量保修期內,承包人應對已交付工程所存在的質量缺陷給予修復。
b.期限的起算時間相同,缺陷責任期與質量保修期均是從工程實際完工日期起計算。
c.承擔修復缺陷的費用由造成缺陷的責任方承擔,并應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的賠償責任。
2.區別
a.期限不同。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供熱與供冷系統,為兩個采暖期、供冷期;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兩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在《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中規定質量保修期不少于1年,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期期限在合同中規定。工程質量出現永久性缺陷的,承擔責任的期限不受以上保修期限制?!稑藴适┕ふ袠宋募分腥毕葚熑纹趧t由發包人與承包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缺陷責任的范圍和期限。在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項缺陷或損壞使某項工程或工程設備不能按原定目標使用而需要再次檢查、檢驗和修復時,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相應延長缺陷責任期,但缺陷責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年。
b.效力不同。質量保修是依據《建筑法》、《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而規定的,具有強制性。在合同中雙方約定的保修范圍至少應包括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范圍,期限不得短于法定的期限。否則,約定無效。缺陷責任范圍和期限由雙方根據合同項目的特點在合同中約定。若合同中雙方沒有約定,承包人不承擔違約責任。
c.履行缺陷修復義務的保證不同。在保修期內履行質量保修義務是通過法律規定的形式進行約束的?!督ㄖā泛汀督ㄔO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建筑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圍應當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等項目;保修的期限應當設定為建筑物的合理正常使用年限?!端こ藤|量管理規定》中規定在保修期內出現工程質量問題由原施工單位承擔保修。承包人不履行保修義務的要承擔法律責任。缺陷責任期內履行缺陷修復責任是通過質量保證(保留)金的形式體現?!稑藴适┕ふ袠宋募泛贤?.1.5.7目質量保證金定義為“合同約定用于保證在缺陷責任期內履行缺陷修復義務的金額”。第17.4款約定發包人從支付的進行款中扣一定比例的金額作為質量保證金。在缺陷責任期屆滿后將剩余的質量保證金退還給承包人。
d.質量保修責任與質量保證金沒有法定的聯系?!督ㄖ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中沒有關于質量保證金的法律規定。工程實務中扣留質量保證金是慣例作法。在《標準施工招標文件》中缺陷責任期與質量保證金對應,在缺陷責任期內發包人可以從應支付的工程款中扣留一定的金額作為質量保證金。
三、合同中缺陷責任期和質量保修期期限的約定
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篇8
山東省水資源管理條例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水資源,充分發揮水資源的綜合效益,適應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以下簡稱《水法》),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水資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發、利用、保護、管理水資源,必須遵守本條例。
跨省的河流、湖泊水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管理,國家有規定的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條 水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水塘、水庫中的水,屬于集體所有。
第四條 全省對水資源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分部門管理相結合的制度。下級管理服從上級管理,部門管理服從統一管理。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按統一規劃開發利用水資源的各項事業。依法開發利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六條 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全面規劃,統籌兼顧,綜合利用,講求效益,發揮水資源的多種功能。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資源保護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護自然植被,防治水土流失,涵養水源,防治水污染,改善生態環境。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資源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水體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監督、檢舉和控告。
第八條 實行計劃用水、科學用水、節約用水。
各單位應采用節約用水的先進技術,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
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九條 省水利廳是省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協同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水資源管理工作。城建部門負責管理省轄市規劃區范圍內地下水的開發利用和節約用水工作;環保部門負責對水體污染進行調查、監督和評價,對水污染防治進行監督管理;地質礦產部門負責地下水普查勘探和監測,并對地下水的開發利用進行監督。
市(地)、縣(市、區)水利局是同級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同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的水資源管理工作。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水資源的主要職責是:
(一)實施《水法》及其他有關水資源的法律、法規;
(二)會同有關部門統一進行全省水資源的綜合科學考察和調查評價,編制開發利用水資源的綜合規劃,制定水長期供求計劃和水量分配方案;
(三)歸口管理全省節約用水工作;
(四)負責取水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水資源費的征收、使用、管理;
(五)統籌城鄉水資源,對水資源進行統一調配,處理用水糾紛;
(六)負責國家分配給我省的黃河水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管理工作;
(七)負責水資源的保護工作,協同環保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八)組織協調重大的水資源科研工作;
(九)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水政監督管理,負責查處違反水法律、法規的行為,調處水事糾紛,保障水法律、法規的實施。
第三章 開發利用
第十二條 開發利用水資源必須進行綜合科學考察和調查評價。全省水資源的綜合科學考察和調查評價,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統一進行;市(地)、縣(市、區)水資源的綜合科學考察和調查評價,由同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統一進行。
第十三條 開發利用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應當按流域或者區域進行統一規劃。規劃分為綜合規劃和專業規劃。
全省的綜合規劃和跨市(地)的流域或者區域的綜合規劃,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有關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編制,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市(地)的綜合規劃和跨縣(市、區)的區域或者流域綜合規劃,由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編制,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縣(市、區)的綜合規劃,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報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防洪、治澇、灌溉、航運、城市和工業供水、水力發電、漁業、水質保護、水文測驗、地下水普查勘探和動態監測等專業規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編制,經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綜合平衡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專業規劃應當服從綜合規劃,綜合規劃應與國土規劃相協調,兼顧各地區、各行業需要。
經批準的規劃是開發利用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活動的基本依據。規劃的修改,必須經原批準機關核準。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開發利用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的綜合規劃,制定中長期實施計劃,有步驟地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開發利用水資源,應服從防洪的總體安排,正確處理上下游、左右岸和地區之間的關系,統籌兼顧供水、灌溉、治澇、發電、航運、漁業、水土保持等各方面的需要,充分發揮水資源的綜合效益。
第十六條 市(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根據水土資源條件,發展灌溉、排水、水產和水土保持事業;應積極采取噴灌、滴灌、管道灌溉等節水灌溉方式,促進農業穩產高產。
第十七條 興建引用黃河水工程,應對渠首沉沙、清淤占地等進行科學規劃,防止渠道淤積、土地沙化和引起澇、漬、堿災害,并應妥善安排當地群眾的生產、生活。
興建水工程需要遷占、移民的,應按照受益負擔、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妥善安排好移民和遷占地區群眾的生產、生活。所需安置經費,列入工程建設投資計劃,并應當在建設階段按計劃完成安置工作。
第十八條 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首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統籌兼顧農業、工業用水和航運需要,維持生態環境用水。
各級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工業發展規劃時,必須以水資源評價為依據。擴大城市供水規模,須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十九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按照統一規劃,合理開發利用水能資源、水運資源、水產資源和旅游資源。
第四章 水資源保護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加強對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向河流、湖泊、水庫、渠道等水利工程內排污的,排污口的設置或擴大,排污單位在向環境保護部門申報之前,須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在水庫、湖泊周圍和河流兩岸采礦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體受到污染和破壞。
禁止任何單位利用滲井、滲坑、裂隙和溶洞向地下排放、傾倒污廢水。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單位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對超標排污嚴重影響水體用途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制止。
對造成水資源嚴重污染和破壞的排污單位,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限期治理。因水污染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賠償損失。
第二十三條 開發利用地下水,應維持采補平衡。對已超采的地區,應當采取回灌補源措施,嚴格控制采水量。
在海水入侵地區不準增打深井并限制開采量。
第二十四條 開采礦藏或者興建地下工程,因疏干排水導致地下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影響工農業生產和居民生活用水并造成損失的,采礦單位或建設單位應當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
第二十五條 興建水工程或其他建設項目,對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或者航道水量有不利影響的,由建設單位采取補救措施或給予補償。
第二十六條 水工程及堤防、護岸等設施,防汛設施,導航、助航設施,水文和水文地質監測設施以及水文測驗河段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壞;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拆除或遷移。
第二十七條 國家所有的水工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劃定管理和保護范圍。
集體所有的水工程,由縣級人民政府劃定保護范圍。
第五章 用水管理
第二十八條 全省和跨市(地)的區域的水長期供求計劃,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計劃主管部門審批。市(地)、縣(市、區)的水長期供求計劃由同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水長期供求計劃和本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計劃主管部門審批,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對直接從河流、湖泊、地下取水的,實行取水許可制度。為農戶生產、家庭生活、畜禽飲用取水和其他少量取水的,不需要申請取水許可。
取水許可制度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 使用國家所有的水利工程供應的水,應當依照省人民政府的規定繳納水費;使用其他水工程供應的水,應當依照市(地)或縣(市、區)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繳納水費。
第三十一條 對直接從地下或者河流、湖泊取水的單位,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征收水資源費。對農業灌溉取水,可暫不征收水資源費。
省轄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地下水資源費,可以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城建部門征收。
征收的水資源費,繳同級財政部門,納入預算管理,作為水資源管理的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水資源的調查評價、規劃、保護、管理、補源以及補助節約用水等,??顚S?,不得挪用。
水資源費征收、管理、使用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 地區之間發生的水事糾紛,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團結協作的精神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處理。在水事糾紛解決之前,未經各方達成協議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在市(地)交界線兩側各五公里,縣(市、區)交界線兩側各三公里的范圍內,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引水和蓄水工程,不得單方面改變水的現狀。
第三十三條 單位之間、個人之間、單位與個人之間發生的水事糾紛,依照《水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主管部門在處理水事糾紛時,有權采取臨時處置措施,當事人必須服從。
第六章 獎勵與懲罰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成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一)宣傳、實施《水法》及其他有關水資源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事跡突出的;
(二)保護水資源,防治水污染和水土流失,成績顯著的;
(三)管理和維護水工程成績顯著的;
(四)勇于同破壞水資源、破壞水工程行為作斗爭的;
(五)為開發利用水資源,做出重大貢獻的;
(六)在水資源科研方面成績顯著的;
(七)節約用水成績顯著的。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取水、截水、阻水,給他人造成妨礙或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毀壞水工程及堤防、護岸等有關設施,毀壞防汛設施、水文監測設施和測驗河段、水文地質監測設施和導航、助航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一千至一萬元罰款;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擅自拆除或遷移前款所列工程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責令其修復或遷回原址,可以并處一千至五千元罰款。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依照《水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拒絕、阻礙公安人員、水政監察人員或其他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水事公務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處罰。
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以及水工程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對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條例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2年10月10日省人民政府的《山東省城市水資源暫行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篇9
第二條各級人民政府的水利部門,是本省各地河道堤防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和監督執行;會同航道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江河流域的規劃和水利資源開發利用;負責堤防工程的管理維護,并在各級防汛指揮部統一領導下做好防洪調度工作。
第三條為加強河道堤防管理工作,各地應根據需要建立健全河道堤防管理機構,歸各級水利部門領導。
市區、城鎮河段的河道堤防管理機構,由當地城建部門與水利部門共同組建和領導,按江河流域規劃的要求及市區、城鎮總體規劃的安排,負責市區、城鎮范圍內的河道堤防管理和防洪工作。
第四條凡與河道堤防管理工作有關的部門,必須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河道堤防的管理工作。
各級河道堤防主管部門要本著專業管理和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充分依靠群眾,切實管理好河道和堤防。
第五條水利、電力部門在河道建設水利、水電工程時,必須按照統籌兼顧的原則,充分考慮交通、航運、放排、自然生態和資源保護等方面的實際需要,并應征得有關部門的同意。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需要在河道、灘地、堤防或護堤地上作業,事前必須報經當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門同意,并服從指揮。在河道、灘地內開采砂石土料,應由當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門統一規劃、管理,與河道整治相結合。
第七條凡在河道、灘地上修建工程設施的,不得影響河道行洪、排澇及上下游左右岸河道堤防安全,不得引起河勢的不良變化,不得妨礙河道水文觀測,不得危及水陸交通安全。
在河道、灘地上修建工程設施,必須提出設計方案報經當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門和航道主管部門同意后,按下列分級管理權限呈報審批:
一、工程設施涉及或影響的范圍在本行政區域內的,由所在行政區域的河道堤防主管部門審批;
二、工程設施涉及或影響的范圍跨行政區域的,由其上一級河道堤防主管部門審批;
三、在本省境內的西江、北江、東江、韓江及珠江三角洲主干河道、灘地上進行建設,由建設單位提出規劃設計方案,報省水利部門審批;在珠江三角洲各出??陂T進行灘涂開發,由開發利用單位提出規劃設計方案,報省水利部門轉報水電部流域管理機構審批。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填堵河道,或在河道、灘地上拋石筑壩和圍墾;不得在堤防或護堤地上修建各類建筑物或其他工程設施。
第八條西江、北江、東江、韓江的主要干堤,堤身只準鋪種草皮,不準種樹。其他江海堤防種植護堤作物,必須嚴格按照省的有關規定,由河道堤防管理部門統一規劃、管理,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擅自墾堤種植。
第九條區級以上水利部門及其他專業部門對其管理的堤防工程,應根據當地水情,規定警戒水位和安全水位(西江、北江、東江、韓江等主要江河干堤的警戒水位和安全,水位,應報省河道堤防主管部門審定),建立健全防洪組織和防汛工作制度,落實防洪搶險隊伍和任務,按規定儲存和更新防汛物資,做好汛期的防洪工作。
江海堤防涵閘和攔河閘壩工程的閘門啟閉操作,必須由管理單位指定專人按操作規程執行,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操作或越權指揮。
第十條堤防兩側應留有護堤地。凡過去已征用、劃定的護堤地,均歸國家所有,由河道堤防主管部門管理。
新建堤防和尚未劃定護堤地的堤段,當地市(地)、縣人民政府應按下列規定劃定護堤地:
一、西江、北江、東江、韓江干流的堤防和捍衛重要城鎮或五萬畝以上農田的其他江海堤防,均從內、外坡堤腳算起每側三十米至五十米;
二、捍衛一萬至五萬畝農田的堤防,從內、外坡堤腳算起每側二十米至三十米;
三、捍衛一萬畝以下農田的堤防,由縣(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劃定。
未達設計標準的堤防和險段,其護堤地應適當加寬。
第十一條凡利用堤頂作公路的,必須經當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門同意。所用堤段的路面鋪筑和養護、維修,以及因提高防洪標準,需要重新鋪筑路面時所需的物資器材,均由交通部門或使用單位負責。修建跨越堤頂的道路,必須另行填筑坡道,不得挖低堤頂,留下路缺。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確因生產或建設需要破堤修建涵閘、泵站、交通旱閘、埋設管道或興建其他工程設施,應提出工程設計方案,經當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門同意,并報上一級河道堤防主管部門批準后,才能動工。報建單位應按批準的工程設計方案施工,按期完工,并報請驗收。如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原建單位必須負責加固、改建或堵閉,廢棄的應拆除并回填夯實。
第十三條為保證河道兩岸堤防安全,凡在本省內河行駛的高速雙體船及其他大馬力浪損堤圍的船只,應當在通過危險堤段時減速行駛。
河道堤防主管部門應會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堤防及其灘岸的具體情況,在必須限制航速的河段設立限制航速標志。
第十四條凡受江海堤圍直接捍衛的農田(包括農民的自留地)和農工商企業,每年應向河道堤防管理部門交納堤圍防護費。收費標準和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五條對模范執行和維護本條例有顯著成績,或在同違法行為作斗爭中有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河道堤防主管部門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十六條凡違反本條例,妨礙河道堤防管理者,應根據不同情況,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擅自在河道、灘地、堤防或護堤地上修建工程設施,以及圍墾和違反規定進行種植者,按“誰設障,誰清障”的原則,限期由原建單位或其所有者拆除清理。
二、在河道、灘地上傾倒礦碴、爐碴、煤灰、泥土、磚石、瓦礫、陶瓷碎片、垃圾的,限期由原傾倒單位或個人清除。
三、在河道、灘地上亂挖及亂堆土、砂、石料、煤炭等雜物,或在堤身及護堤地內取土、扒口、挖洞、埋葬、鏟草皮、開溝,或在堤上行駛鐵輪、木輪和重型車輛,以及擅自挖低堤頂通車等,造成堤防及河道護岸工程損毀的,應由造成損毀的單位或個人負責修復,并賠償由此而造成的損失。
四、船舶在限制航速的河段超速行駛,應對船舶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予以罰款或行政處分;造成河道兩岸堤防及護岸工程損毀者,還應根據其損毀程度和應負的責任,令其部分或全部賠償修復工程的費用和所造成的損失。
五、擅自啟閉防洪防潮堤上涵閘的閘門,挪用、盜竊防汛搶險物資器材,損毀防汛站倉、通訊、照明、觀測設備和各種測量標志等防汛管理設施的,除應根據損失程度,令其賠償外,還應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罰款、行政處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上述各項,除令當事人負責拆除、清理、修復(或負責該項費用)和賠償損失外,可以根據情節輕重,沒收其非法所得、暫扣其違法作業工具,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接受處罰后,發還暫扣的作業工具。
第十七條各級河道堤防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模范執行本條例。凡違反本條例,,營私舞弊,虛報情況,偽造資料,違章運行,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應給予管理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觸犯刑法構成犯罪者,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對拒不執行本條例,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河道堤防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或破壞河道堤防工程設施的,或不服從防洪調度命令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安、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對違反本條例的當事人須作出責令拆除、清理、修復以及賠償、罰款等處理的,由當地縣級以上河道堤防主管部門決定。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條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行政機關支付的經濟賠償或罰款,應從單位的利潤留成、企業基金、經費包干結余等資金中支付,不得攤入生產成本或基本建設投資,不得列入營業外支出,不得因經濟賠償或被罰款而減少上交利潤和應納稅金。對個人的罰款,由個人負擔。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被處以罰款的當事人,應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收受罰款的銀行應定期將罰款上繳國庫。具體收繳辦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省分行制定。
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篇10
問:《條例》規定了哪些具體的應對旱災的措施?
答:一是細化不同等級旱災發生后的抗旱措施。發生輕度和中度干旱時,地方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啟用應急備用水源或應急打井、挖泉,臨時設置抽水泵站、開挖輸水渠道或臨時在江河溝渠內截水,組織實施人工增雨,組織向人畜飲水困難的地區送水。發生嚴重和特大干旱,可采取壓減供水指標,限制或暫停高耗水行業用水,限制或者暫停排放工業污水,縮小農業供水范圍或減少農業供水量,限時或限量供應城鎮居民生活用水。
二是確立了緊急抗旱期抗旱物資設備征用制度。在發生特大干旱,嚴重危及城鄉居民生活生產用水安全,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時,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省級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可以宣布本轄區內的相關行政區域進入緊急抗旱期,并有權在其管轄范圍內征用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
三是規范水量調度。發生旱災時,地方政府應當按照統一調度、保證重點、兼顧一般的原則對水源進行調配,優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有關部門應制訂應急水量調度實施方案,統一調度轄區內的水庫、水電站、閘壩、湖泊等的蓄水量。
問:干旱對農業生產影響非常大。除上述抗旱措施外,《條例》還規定了哪些有針對性的措施來應對農業干旱?
答:考慮到干旱對農業生產影響以及當前農業抗旱中暴露出來的農田水利基礎設施缺乏有效維護和管理等問題,《條例》規定:一是地方政府應當加強農田水利基礎設施建設和農村飲水工程建設,組織做好抗旱應急工程及其配套設施建設和節水改造;水利部門應當做好相關設施和工程的管理、維護,確保其正常運行;干旱缺水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因地制宜地修建中小微型蓄水、引水、提水工程和雨水集蓄利用工程。二是國家鼓勵扶持研發、使用抗旱節水機械和裝備,推廣農田節水技術,發展旱作節水農業;各級農業部門應指導干旱地區農業種植結構調整,培育和推廣耐旱品種。
問:為保障抗旱救災順利開展,《條例》明確規定對哪些行為將追究法律責任?
答:有虛報、瞞報旱情和災情等行為的,將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些行為包括:拒不承擔抗旱救災任務的;擅自向社會抗旱信息的;虛報、瞞報旱情和災情的;拒不執行抗旱預案或者旱情緊急情況下的水量調度預案以及應急水量調度實施方案的;旱情解除后,拒不拆除臨時取水和截水設施的;、、的其他行為。
侵占、破壞水源和抗旱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壞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截留、擠占、挪用、私分抗旱經費的,依照有關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問:《條例》對災后恢復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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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管理條例
2023-11-15 17:5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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